喉癌的放射治疗
喉癌的放射治疗包括:
1.单纯放射治疗 声门区T1和T,No期患者可行单纯放疗。放射野以声带病变为中心,根据病变大小采用5 cm x6 cm 或5 cm x7 cm,放射野一般以喉结下0.5 cm 为中心,后缘为颈椎前缘,下缘为环状软骨前缘,前缘超过皮肤。
放射治疗的方式及总剂量应根据病灶大小选择:T1病灶的照射剂量一般不应低于70 Gy/ (7 -8) 周;飞病变应采用75 Gy/ (7 -8) 周左右的剂量为佳;T3 和T,声门癌的剂量可提高至75 -80 Gyo 多采用常规放疗,也可采取超分割放疗。
2.术前放疗 指有计划的放射治疗与手术的结合,其目的是减少术后复发,提高治愈率。主要适宜于隖和飞或有颈淋巴结转移的病例,以及单纯放疗效果不显著的患者;原发灶为浸润或溃疡型的病例也常采用术前放疗。术前放疗一般照射40-50 Gy,休息3 -4周后手术。如有颈部淋巴转移,应包括在照射野内。
3.术后放疗 术后放疗多应用于晚期喉癌直接行根治性手术的病例。术中发现某一部位无法彻底切除或手术标本病理检验时,发现切缘有癌细胞残留着。术后放疗应尽早进行,一般不宜超过2 周时间。一般剂量在50 -60 Gy左右,术后放疗的患者应使用塑料套管,以防止金属套管产生电子污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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